原告:上海良浦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朱卫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岩,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孝伟,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兆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林远行,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晖,上海其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帅,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良浦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兆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原告上海良浦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良浦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796元,由原告上海良浦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谢连明
书记员:苏东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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