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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良浦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与上海兆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良浦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朱卫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岩,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孝伟,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兆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林远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远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晓华。
  原告上海良浦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兆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
  上海良浦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诉称,请求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440,432.4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2016年1月27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三计算计算的利息损失,暂计为209,831.94元。3、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638,238.8元。4、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铁托盘损失60,500元(121只×500元)。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5年签订了一份上海市加气混凝土砌块标准购销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供货义务,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440,432.4元,故诉讼来院。
  上海兆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涉案合同约定由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双方实际合同履行地是上海市浦东新区。要求将此案移送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被告所签订的《上海市加气混凝土砌块标准购销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产生纠纷由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且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为上海市宝山区潘泾路XXX号,该地址属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海兆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提异议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海兆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权异议受理费100元由被告上海兆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谢连明

书记员:苏东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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