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良焱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尤红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润友,上海建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鼎海光学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周奇。
原告上海良焱光电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鼎海光学仪器有限公司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中,原告上海良焱光电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四川鼎海光学仪器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良焱光电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良焱光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审判员:周 莉
书记员:王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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