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色彩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林颖,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佳麟,上海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军,上海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慧人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卢胜平。
原告上海色彩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慧人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3月4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同年3月6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上海色彩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色彩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币种下同)2,059.54元,减半收取计1,029.77元、保全费1,474.77元,由原告上海色彩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黄丽伟
书记员:李 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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