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艺展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陈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传林,上海申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金源康(青岛)表面处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河东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曹津赫,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立山,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祥,男。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上海艺展模具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金源康(青岛)表面处理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查封被申请人金源康(青岛)表面处理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554,650元的财产,并由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金源康(青岛)表面处理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54,650元,如存款不足,则只进不出,额满为止,余额可正常往来;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费正权
书记员:王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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