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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艺能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解除保全申请人:福州高泽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保税区综合大楼15层A区-2850(自贸试验区内)。
  法定代表人:吴新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福新,福建合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泽明,福建合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艺能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梅亚群,执行董事。
  上海艺能化工有限公司与福州高泽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作出(2018)沪0118民初16974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冻结福州高泽贸易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50万元的财产。根据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沪02民终4314号已生效的民事判决书,福州高泽贸易有限公司应补偿上海艺能化工有限公司款项27万元并承担相应诉讼费用。据此,福州高泽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对超额冻结的银行资金予以解封,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福州高泽贸易有限公司招商银行福州分行XXXXXXXXXXXXXXX账户115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潘志毅

书记员:顾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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