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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艺霞纸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岳迪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艺霞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爱,上海嘉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岳迪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
  上列当事人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是:判令被告立即给付货款629,367.86元,并偿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18万元。审理中,原告对其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给付逾期付款的银行利息,自2017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以629,367.8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事实与理由:2016年8月至2016年12月间,原告根据被告要求,向被告供应各类纸张。2016年12月3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对账单一份,被告确认其结欠原告货款为629,367.86元。后被告未能履行付款义务。对此,原告因催收无果,遂诉至本院。
  被告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至2016年12月间,原告根据被告要求,向被告供应各类纸张。2016年12月3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对账单一份,被告确认其结欠原告货款为629,367.86元。后被告未能履行付款义务。
  上述事实,有对账单、送货单、合同复印件,及原告陈述等证据为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买卖合同法律关系明确,被告在确认欠款后未能履行付款义务,显属不当,应承担给付货款的民事责任。且被告拖欠原告货款系占用原告资金,应偿付原告相应的银行利息。对于原告按年利率6%计算银行利息,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调整。原告为支持其诉请而提交的证据,合法有效,本院依法予以采信。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系其自动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上海岳迪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艺霞纸业有限公司货款629,367.86元,并偿付自2017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的银行利息(以629,367.8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848.91元,由被告负担(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玉明

书记员:沈惠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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