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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艾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洛阳卓和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艾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戴景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炼,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敏,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阳卓和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
  法定代表人:穆宏干,负责人。
  原告上海艾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洛阳卓和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立案。原告上海艾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5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调解方案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现原告依此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艾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艾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张红军

书记员:朱玲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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