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艾焱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蒋建铭,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佳琳,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杰,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天地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
法定代表人:刘正超。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艾焱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天地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完毕涉案合同项下的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是其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艾焱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47元,财产保全费2,384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赵 阳
书记员:张瑞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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