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艾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蒋承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晴,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穆博洋,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福阳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芳春路XXX号XXX幢XXX层。
法定代表人:陈松伟,职务不详。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艾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福阳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未按有关规定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诉讼费减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艾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李丽丽
书记员:李 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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