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芊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盛小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明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莉,上海驷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铜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郑宇帅。
第三人:张华,男,197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雷池乡雷江村建设队037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芊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铜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张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上海铜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芊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铜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李媛媛
书记员:周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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