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芬江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戴发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斐,上海法知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林,上海法知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朕威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上海芬江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朕威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审判员浦雪明独任审判。因无法向被告上海朕威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直接送达相关诉讼文书,依法应采用公告方式送达,应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曹炳泉
书记员:浦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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