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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芮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周纯彦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芮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朱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刚,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惠,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周纯彦,男,1979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涛,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芮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芮富公司)与被告周纯彦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芮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刚、林小慧、被告周纯彦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涛到庭参加诉讼。诉讼中,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本院院长批准,本案依法延长简易程序审理期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芮富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不支付周纯彦2017年9月1日至10月3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6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5月至8月期间,芮富公司处于经营团队组建、开展经营活动的初创期及筹备阶段。芮富公司于2017年8月1日才由上海麦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更名为上海芮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同日股东和董事也进行了变更。周纯彦于2017年8月1日进入芮富公司工作,担任副总裁一职,由于公司处于初创期,相关规章制度尚未建立,人员安排尚未明确,且周纯彦职位等级较高,系高级管理人员,因此入职时双方尚未签署劳动合同。入职后,周纯彦作为副总裁,主要负责业务团队组建及人事招聘管理,其对于劳动合同的签署具有实质上的决定权。周纯彦在职期间,由于双方就期权奖励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故尽管芮富公司要求周纯彦签署劳动合同,但周纯彦却屡次拒绝。工资方面,芮富公司一直按照税前3万元标准发放周纯彦工资,周纯彦对此从未提出异议。2017年10月31日,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周纯彦不再就职于芮富公司。由于周纯彦于芮富公司组建业务团队初期加入并担任副总裁,系为了芮富公司共同为企业发展夯实基础,系掌握人事招聘管理职权的高级管理人员,且在入职后屡次拒绝签署劳动合同,故相应的法律后果及责任应由周纯彦自行承担。
  周纯彦辩称,不同意芮富公司的诉讼请求。
  周纯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芮富公司支付2017年11月26日至12月13日的工资差额8,579.78元、2017年8月1日至11月25日的工资差额44,996.07元、2017年6月1日至12月13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56,551.72元、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9,512元。事实和理由:周纯彦于2017年5月1日进入芮富公司处工作,担任副总裁,双方约定周纯彦每月税后工资为40,000元。自周纯彦入职芮富公司后,一直明确地和芮富公司存在诸多劳动事实,但因芮富公司内部变更调整等原因始终未与周纯彦签订劳动合同。周纯彦事后经社保查询才得知芮富公司在未告知也未征得周纯彦同意的情况下,用不同主体为周纯彦缴纳社会保险费。为此,周纯彦于2017年12月13日以芮富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等原因为由提出离职,芮富公司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周纯彦已经离职并办理交接手续,但芮富公司至今未支付2017年11月26日至12月13日期间的工资差额。芮富公司自2017年8月1日起单方未按照约定的工资标准发放工资,至今仍存在工资差额未支付。芮富公司一直未与周纯彦签订劳动合同,应当依法支付双倍工资差额。
  芮富公司辩称,不同意周纯彦的诉讼请求。周纯彦声称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又主张工资为税后4万元,但周纯彦的所有证据均不能证明其工资数额。按照周纯彦的逻辑,双方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那么税后工资数额从何而来?周纯彦在芮富公司处工作期间主要负责人事等工作,但实际上周纯彦没有开展任何工作,招聘来的人员不符合芮富公司要求,且先后于周纯彦离职的时间集体离职,给芮富公司造成了重大的损失。周纯彦未在芮富公司进行实际工作,但存在虚假报销的情况。周纯彦的实际工作时间是2017年8月1日至10月31日,芮富公司不存在拖欠周纯彦工资的情况,也不存在双倍工资,未签合同的主要责任在周纯彦。在周纯彦入职之初,芮富公司的员工就已通过微信方式与周纯彦沟通签订劳动合同事宜,但周纯彦一再推脱。此外,周纯彦本身就是负责公司人事招聘工作的副总裁,未签劳动合同的主要责任在周纯彦。因芮富公司不存在拖欠周纯彦工资的情况,也不存在需要支付周纯彦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周纯彦原系芮富公司员工,担任副总裁一职,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
  芮富公司于2015年9月22日注册成立,原名上海麦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日更名为上海芮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芮富公司的股东原系上海瑞威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郑某某及王某1,于2016年11月15日变更为上海瑞威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日变更为上海瑞威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恒(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兼爱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芮富公司的董事原系朱平,后于2017年8月1日变更为田某某、朱平、宋某、樊某及张某,于2018年3月22日变更为张某、朱平、宋某、苏某及黄某。芮富公司的监事于2017年8月1日由冯某变更为卢某1。芮富公司的总经理为田某某,法定代表人为朱平,后于2018年将经理变更为黄某。云恒(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股东是卢某1、王2及北京泽谷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是卢某1,监事是王2。北京泽谷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严某某,股东为严某某及张某,监事为张某。上海兼爱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成立于2017年3月3日,合伙人为卢某1及王2,后于2017年9月12日变更为田某某及黄某。该公司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田某某。璟升(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监事原为严某某,后于2018年4月13日变更为卢2。
  2017年2月16日,周某发微信给周纯彦,确认方便的时间以协调周纯彦与田某某见面的时间。当月20日,周某发微信告知周纯彦当月22日上午十一点在上海市徐汇区虹漕路XXX号A座5楼或11楼C见面。当月22日,周某发微信给周纯彦,告知周纯彦到11楼C。
  2017年4月27日,田某某向周纯彦发送电子邮件,内容为:“关于周纯彦先生加入瑞威富高新投资平台(上海麦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来会更名)的offer的第一年的一些条款:1.基本月薪,人民币税后4万元2.年终奖励,人民币30万元。前提条件,达成合格人力5名以上,具体合格人力定义参考公司人事标准。3.期权奖励,每达到合格人力5人,以10万元人民币价格购买公司原始股权1%,第一年为上限3%4.前提相关业绩奖金提成及费用详情可参考正式劳动合同本人田某某作为上海麦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总经理代表公司就以上工作条款的正式劳动合同签订作担保确认。”
  2017年6月2日,周纯彦发微信告知周某三季度招聘增员计划要周某和小苗一起做。当月12日,周纯彦发微信让周某约5楼会议室11点,其约了人来公司公司谈事。当月13日,周纯彦通过微信与周某就内部邮箱问题进行沟通。当月中下旬,周某与周纯彦就名片印制进行沟通。
  芮富公司曾于2017年6月14日出具微信公众平台认证公函,授权委托周纯彦作为其微信公众号帐号运营者。芮富公司表示当时处于初创团队筹备期,为了解周纯彦的工作能力而委托其运营管理微信平台,周纯彦亦出于证明自己工作能力而获得后续工作机会才答应的,偶尔一次事务性委托无法证明双方劳动关系,仅是双方在个人入职前的交流。
  2017年7月20日,周纯彦发微信给田某某,询问田某某是否进公司,有几份offer等着田某某批。当日,周纯彦询问田某某是否可以跟员工说“考虑到公司上半年产品节奏较慢大家积累了不少资源,也为了鼓励大家趁瑞威宝上线快速营销多增加收入,经我向田总和瑞威商量,会在这期发行结束后按业绩金额给大家额外加点的意外惊喜”。田某某表示别说后端的事情,发完再说。当月24日,田某某发微信给周纯彦,表示瑞威反馈瑞威宝3号可以先打款,周五关账,如备案不成功补贴利息,让大家抓紧,其要3000万份额。当月27日,周纯彦发微信询问田某某,其以自己名字瑞威宝也打一笔,客户名和销售名都写自己,佣金有没有问题。田某某回复没有问题。当月28日,周纯彦通过微信向田某某汇报瑞威宝3号申购统计数据。田某某表示瑞威宝几天就能打款大几千万,员工实力都很强。周纯彦表示其既然来了多融入没有问题,但团队短期数字可以,长期的专业化意识也要看人。
  周纯彦曾于2017年7月25日在芮富公司员工邢某某(入职时间为2017年8月1日)的录用审批单上签字同意试用,总经理田某某及人力资源部人员均有签字。
  2017年7月31日,田某某将瑞威财务管理(麦珏)盈利预测2017年.5.11.xlsx通过微信发给周纯彦,该文件中工资项下记载周纯彦的薪酬为40,000元。
  2017年8月22日13点14分,芮富公司周某发微信给周纯彦,询问周纯彦本人的劳动合同签了没有。周纯彦回复其劳动合同由田总处理。周某表示田总让其找周纯彦要。当日13点54分,周纯彦向总经理田某某发送主题为合同确认的电子邮件,邮件附件为芮富公司与周纯彦的劳动合同文本及员工保密协议文本,劳动合同文本记载期限为2017年6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基本工资每月30,000元,另每月按10,000元标准由芮富公司提供费用报销补贴。
  2017年8月23日10点15分,周纯彦发微信给田某某,表示合同昨天已经发给田某某,按田某某说的修改的,等田某某回来签字确认一下内容。田某某回复已经让周某转给瑞威。当日15点23分,周某发微信给周纯彦表示:“周总,您的劳动合同的事情,瑞威总部人事部门给出建议是:先签标准合同,然后请法务草拟一份补充协议,将您跟田总在标准劳动合同之外需约定的事项都列出,如汇报对象、薪酬激励等。再签一份补充协议。”周纯彦回复表示知道了,让周某报告给田某某。
  2017年8月22日,芮富公司为周纯彦出具收入证明,内容为:“兹有我单位(上海芮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员工周纯彦同志,任我公司副总裁职位,年收入500000元人民币,特此证明。”双方确认该收入证明系为了周纯彦购买基金产品而出具。
  2017年9月8日,周某发微信给周纯彦,表示8月的工资日是8月1日至25日,不足一个月,以后按照瑞威的制度是上月26日到本月25日;本次按照三万标准发放,还有一万的补贴需要周纯彦本人走OA报销流程获取。周某并将周纯彦的工资明细截图发给周纯彦,工资明细记载周纯彦入职时间为2017年8月1日,基本月薪30,000元,当月工资26,206.90元,社保个人部分为2,048.76元,公积金个人部分为1,365.84元,个税3,818,06元,税后工资18,974.24元。之后,周某又通过微信发给周纯彦2017年9月及10月的工资单,工资标准与2017年8月工资单相同。
  2017年9月14日,周纯彦发微信给田某某,表示其1万怎么报。田某某表示其先给周纯彦1万的去瑞典的机票先顶顶,并表示机票不是实名只是用来抵账非报销,没有关系。2017年9月26日,财务靳某某发微信给周纯彦,表示:“周总,不好意思,我跟领导们沟通了您这边的餐饮费发票报销事宜,他们也都不好开这个先例,还是按照瑞威规定来,所以您这次餐饮费发票还是不能用,要么您这次先报销17000元,每个月的额度我控制着,等有发票了再报销。”周纯彦表示同意,让靳某某先按机票金额报。
  周纯彦于2017年9月27日向芮富公司申请报销17,702元,报销事由为周纯彦代田某某出差机票费用。周纯彦于2017年11月2日向芮富公司申请报销12,871元,报销事由为周纯彦、田某某、苗某某及黄某某9月25日至29日出差北京考察北京泽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防联博项目差旅住宿费用报销。芮富公司表示周纯彦虚假报销。周纯彦表示其通过报销的方式来获取补贴,其实际没有支出过这些费用,只是为了获取补贴,机票也是田某某主动说用他的机票来帮助其获取补贴。
  2017年11月7日,周纯彦发微信给周某,表示高慧、胡前程、邢某某本周内无业绩工作截止到周五,离职手续下周一前办结。周某回复表示明白,并询问离职日是否下周一。
  2017年11月21日,周纯彦发微信给田某某,表示当天的例会请假来不了。田某某回复没有问题。2017年12月7日,田某某发微信给周纯彦,表示这两天没有碰到,让周纯彦次日早上来公司找其。
  2017年11月21日,魏某发微信给周纯彦,要求周纯彦什么时候回公司的时候找一下其。2017年12月13日,魏某发微信让周纯彦下午2点进行当面沟通。周纯彦表示不必谈了。魏某询问是否可以确认周纯彦不接受协调沟通。周纯彦回复会给辞职函。
  2017年12月13日,周纯彦向芮富公司出具有关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的通知,以芮富公司一直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及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自2017年12月13日起解除双方劳动关系。芮富公司于当月15日签收上述通知。
  2017年12月21日,周纯彦发微信要求周某发一份芮富公司的离职移交单给其填写,并表示过两天抽空将电脑给周某。周某回复可以,并将工作移交完备表及离职申请书发给周纯彦。
  2017年12月22日,周纯彦发微信给田某某,表示:“有两笔钱这个月底前你应该打给我:一个是11月我工资里1万部分还差9427元(可由小靳核对),另一个是我宝2产品部确认的结算费用2713元(可由璐璐核对)。望言而有信。”田某某回复一切由魏某统一办理。
  2018年1月8日,周纯彦将联想笔记本交接给周某。
  王2于2017年6月12日、7月10日、8月11日向周纯彦转账支付费用,每次均为40,000元。
  芮富公司于2017年9月7日、9月30日、10月12日、11月3日分别向周纯彦转账支付工资18,974.24元、21,819.05元、17,702元及21,818.82元。
  上海芮楚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分别于2017年12月5日及2018年1月5日向周纯彦转账支付工资21,818.82元、15,328.27元。上海芮楚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的股东为上海瑞威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朱平,执行董事为朱平,企业通信地址为上海市徐汇区虹漕路XXX号XX广场X座X楼。
  璟升(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周纯彦办理了日期为2017年5月1日至31日及6月1日至7月31日的网上招退工备案登记手续。芮富公司为周纯彦办理了日期为2017年8月1日至10月31日的网上招退工备案登记手续,办理招工登记及退工登记的时间分别为2017年8月23日及11月20日。上海芮楚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为周纯彦办理了日期为2017年11月1日至12月13日的网上招退工备案登记手续。
  2018年1月25日,周纯彦向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芮富公司支付2017年11月26日至12月13日的工资23,908.05元、2017年8月1日至11月25日的工资差额44,996.07元、2017年6月1日至12月13日的双倍工资差额256,551.72元及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9,512元。2018年3月27日,该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由芮富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周纯彦2017年9月1日至10月3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60,000元,对周纯彦的其余申诉请求不予支持。芮富公司及周纯彦均不服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列先起诉的芮富公司为原告,列周纯彦为被告。
  周纯彦另提供报销日期为2017年11月2日的日常费用报销流程截屏、2017年11月21日及12月12日的会议申请截屏,证明其离职时间是2017年12月13日。芮富公司对上述证据真实性不予认可。
  周纯彦另提供2017年6月13日的设计委托合同(芮富公司委托苏州其道品牌策划有限公司进行品牌标识、网站、中心办公系统、环境导示系统等的设计)、苏州其道品牌策划有限公司关于其总经理接受上海麦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周纯彦的品牌委托设计事项并签订合同的证明、该公司的登记信息及周纯彦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周道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其在2017年6月就已经在为芮富公司工作。芮富公司对设计委托合同上周纯彦的签名不认可,认为是事后添加,对其他证据真实性无异议,并表示一般合同中仅有一名授权代表签字即可,故在田某某已经签字的情况下,周纯彦的签字多此一举,不符合逻辑。
  芮富公司表示其在2017年8月1日之前是个空壳,2017年8月1日进行了重大改组,改组前跟各方有联系,但当时没有与谁建立过任何劳动关系,到2017年8月1日公司管理团队才搭建起来。田某某、周某等人作为初创团队成员都是从富高(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离职出来的。2017年8月1日之前芮富公司没有招聘过任何人,没有任何用工记录,社保费用也是从2017年8月开始缴纳的。芮富公司股东变更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在2017年7月中下旬签署的。周纯彦在2017年7月面试员工是代表芮富公司,但周纯彦当时还和其他公司有劳动关系,只是来给芮富公司帮忙。周纯彦在2017年8月入职后,双方就签订劳动合同进行协商,周纯彦提出要增加期权、年终奖等,故一直没有谈拢。初创时田某某的身份是不确定的,但预定的是总经理的职务。芮富公司自筹备期开始办公地点一直是上海市徐汇区虹漕路XXX号越虹广场11楼。周某在2017年8月1日入职后是人事经理。
  周纯彦表示其至芮富公司工作是周某联系到其,安排其与田某某接触,第一次与田某某见面是在上海市徐汇区虹漕路XXX号A栋11楼上海麦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办公地点,当时介绍时说田某某是上海麦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总经理,田某某也是以该公司的名义与周纯彦谈公司的发展和与上海瑞威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关系。周纯彦也参加过上海瑞威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会议,与朱平也见过面。双方沟通后,田某某告知芮富公司是瑞威资产的子公司,要进行公司的股东、高管的变更等。周某可能是通过人才市场找到其的。其入职后担任芮富公司的副总裁和首席运营官,负责运营管理和销售管理,负责前期商务平台搭建,与客户的业务洽谈,销售团队的人员补进,还有公司的运营事项也有参与,支持销售、培训等。2017年8月1日公司更名后,工资发放制度发生变化,田某某告诉其,工资原来是股东王2直接打款,现在不能这样做了,工资4万元总额不变,3万元公司发放,要缴纳一定税费,还有1万元补贴以报销形式发放,税费和社保费等的差额以年终奖的形式支付,这在其发给芮富公司的劳动合同上有体现。其不清楚招工手续和社保是谁给其办理。如果按照税前3万元工资标准计算,则除报销方式支付的补贴外,没有工资差额。周纯彦在职期间没有见过王2。周纯彦在2017年8月之前曾口头和田某某提过要签劳动合同,但田某某表示公司要进行变更,在和上海瑞威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洽谈,他没有权利决定周纯彦的工资设定,要跟上海瑞威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务、财务进行确认,让周纯彦等待,2017年8月完成变更后田某某就让周纯彦按照offer内容写一份协议,周纯彦也写了发给田某某了。芮富公司尚未发放的报销补贴,其没有提供过发票。其在2017年5月入职时,很多员工都已经在上海麦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与该公司签过劳动合同,2017年8月1日更名为芮富公司后,这些员工都解除原来的合同,重新和芮富公司签合同。周纯彦在田某某办公桌上看到过芮富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协议,也聊过股权转让的事情。芮富公司办公地点一直在上海市徐汇区虹漕路XXX号A栋11楼,2018年1月起搬到5楼办公。
  上述事实,除当事人陈述外,另有仲裁裁决书、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招工备案登记信息、退工证明、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入核定表、录用审批单、微信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私募基金合同、基金份额认购书、份额确认函、收入证明、银行明细、设计委托合同、证明、微信公众平台认证公函、系统截屏、收据、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的通知及签收记录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双方对于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间存在争议,周纯彦主张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为2017年5月1日至12月13日,芮富公司则主张劳动关系存期间应为2017年8月1日至10月31日。对于双方在2017年5月1日至7月31日期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问题,芮富公司以其更名前为空壳公司,没有任何员工及周纯彦与其他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为由否认双方在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对此,依据本案查明事实,周某安排田某某与周纯彦见面都是在上海市徐汇区虹漕路XXX号X栋XX楼上海麦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办公地点。2017年4月27日,田某某发邮件给周纯彦确认入职上海麦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薪资待遇,并明确其作为上海麦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总经理作相应担保确认。2017年8月1日前,周纯彦与田某某、周某就工作事宜都有进行沟通,上海麦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有授权周纯彦为其微信公众平台的帐号运营者,周纯彦亦以上海麦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身份与苏州其道品牌策划有限公司沟通品牌委托设计事项。另芮富公司认可周纯彦在2017年7月是代表其在招聘人员。虽然2017年5月至7月周纯彦的招退工手续及社会保险费都是璟升(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办理,但并无依据表明周纯彦与该公司之间有过任何联系及周纯彦实际有为该公司工作过。且当时该公司的监事系严某某,而严某某系芮富公司后来的股东云恒(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股东北京泽谷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向周纯彦发放2017年5月至7月工资的王2系云恒(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股东及监事。璟升(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王2、严某某与芮富公司存在一定的关联性,故在无证据证明周纯彦与璟升(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存在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及周纯彦实际为璟升(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工作的情况下,璟升(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周纯彦办理招退工手续及缴纳社保尚不能证明双方存在实际的用工关系。因此,本院确认周纯彦在2017年5月1日至7月31日期间为更名前的芮富公司工作,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对于2017年11月1日至12月13日期间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问题,虽然该期间系由上海芮楚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为周纯彦办理用工登记手续,并缴纳社会保险费,但没有证据表明芮富公司曾将办理2017年10月31日的退工手续事宜告知过周纯彦或将退工单交给过周纯彦。依据上海芮楚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的企业信用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该公司系芮富公司的股东上海瑞威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企业通信地址为上海市徐汇区虹漕路XXX号XX广场X座X楼,与上海瑞威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及芮富公司现在的办公地址是相同的,故两家公司存在密切的关联性。周纯彦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其在2017年10月31日之后仍旧与周某及田某某就工作事宜进行沟通,2017年12月13日之后与周某就离职手续办理及交接有沟通。因此,除了芮富公司有为周纯彦办理退工手续这一事实外,在芮富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与周纯彦曾协商一致在2017年10月31日解除劳动关系及其关联企业上海芮楚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有与周纯彦进行沟通后招录周纯彦的情况下,本院认定芮富公司为周纯彦办理退工手续及其关联企业为周纯彦办理用工手续的行为均系芮富公司单方操作,周纯彦并不知情,并认定芮富公司与周纯彦在2017年11月1日至12月1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周纯彦主张其每月工资为税后4万元,但依据周纯彦2017年8月22日发给田某某的劳动合同文本记载内容,其每月基本工资30,000元,另每月按10,000元标准由芮富公司提供费用报销补贴。周某在2017年9月8日将2017年8月工资发放说明及工资单发给周纯彦,明确了税前3万工资加1万报销补贴。之后,芮富公司亦按照上述标准向周纯彦发放工资,且周某又将2017年9月及10月的工资单发给周纯彦,并无依据表明周纯彦曾就此工资标准提出过异议。因此,本院确认2017年8月起周纯彦的工资标准为基本工资税前3万元加以报销方式支付的1万元补贴。芮富公司主张周纯彦工资为每月税前3万元,1万元系实报实销工作的开支,但根据本案查明事实,周某在2017年9月8日发给周纯彦的微信已经明确由周纯彦本人走OA报销流程获取1万的补贴。此外,芮富公司实际支付给周纯彦的两笔报销费用均不是周纯彦实际支出的费用。因此,芮富公司的上述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周纯彦确认如果按照税前3万元标准计算,除报销补贴外不存在工资差额,故其主张除报销补贴差额之外的工资差额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虽然1万元补贴是以报销方式支付,但该费用实质上是周纯彦工资收入的组成部分。现周纯彦已离职,客观上无法像在职期间一样提供发票以报销方式获取该部分工资收入,故本院确认由芮富公司直接向周纯彦支付该部分工资差额。经核算,芮富公司应支付周纯彦2017年8月1日至12月13日的工资差额13,712.71元。
  如前所述,本院认定双方劳动关系建立日期为2017年5月1日,芮富公司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与周纯彦签订劳动合同。依据本院查明事实,芮富公司直到2017年8月22日才与周纯彦就签订劳动合同进行磋商,故芮富公司应当支付周纯彦2017年6月1日至8月2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06,086.96元。2017年8月23日,周某发微信给周纯彦表示先签标准合同,然后请法务草拟一份补充协议。周纯彦回复表示知道了,让周某报告给田某某。此后,并无依据表明芮富公司有拿标准合同让周纯彦签署或继续就合同及补充协议与周纯彦进行协商,故芮富公司应向周纯彦支付自2017年8月24日至12月13日的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47,577.64元。
  周纯彦以芮富公司一直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及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但未签订劳动合同不属于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情形。而对于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解除理由,双方对于周纯彦的工资标准存在争议。本院已认定周纯彦的报酬为税前3万元加以报销形式支付的1万元补贴,周纯彦亦认可芮富公司已支付税前3万元部分,故对该部分工资不存在差额。因周纯彦在职期间实际没有向芮富公司提供以报销形式支付的工资差额部分的发票,故不能认定芮富公司存在拖欠工资的主观恶意。因此,周纯彦以此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缺乏依据,本院对其要求芮富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上海芮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周纯彦2017年8月1日至12月13日的工资差额13,712.71元;
  二、上海芮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周纯彦2017年6月1日至8月21日及2017年8月24日至12月13日的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53,664.60元;
  三、驳回周纯彦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计5元,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汪海燕

书记员:顾祎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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