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芯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陈东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东,上海申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云颠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
法定代表人:宋仁华,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芯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云颠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被告下落不明,本院向其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本案于2019年5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原被告在2018年7月17日签订的《设备租赁合同》于2018年8月30日解除;2、被告立即退还租赁设备【MacBookPro13.3寸笔记本(MPXU2CH/Ai5/8G/256G)3台,苹果iMacMNEO2CH/A21.5英寸一体机电脑(I5/7代/8G/1TB/RP560显卡/4k屏)5台,联想ThinkPadE470C笔记本电脑(I5六代/4G/500G/2G独显)1台,电竞游戏高配i7主机(I7/7700/16G/240G/SSD/GTX1060)1台】;3、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3,902.5元(按照月租金5,575元,自2018年8月10日起计算至2018年8月30日);4、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归还设备违约金(按双倍租金11,150元计算,自2018年9月1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5、被告承担律师费8,000元;6、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8年3月起,原被告就原告向被告提供设备租赁服务展开合作。2018年7月1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设备租赁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一批办公设备的租赁服务,租赁期限为2018年3月9日至2020年3月8日,租金金额总计133,800元,被告已经支付了部分租金,剩余租金应当于2018年8月9日起,按照季度支付。合同签订后,被告逾期未支付租金。2018年8月28日,原告委托律师致函被告解除合同,被告于2018年8月30日签收。之后双方协商未果,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案件审理中,因原告认为被告下落不明,实际无法归还设备,原告将原诉讼请求第2项变更为:2.判令被告赔偿设备损失133,800元。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设备租赁合同》、付款凭证、律师函及EMS快递单、快递查询单、律师费发票、关于租赁物价值的情况说明作为证据。
被告未作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鉴于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放弃对原告主张事实的抗辩和对证据的质证,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认为上述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本案的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3月起,原被告就原告向被告提供办公设备租赁服务展开合作,被告向原告承租了一批计算机设备,每月支付租金5,575元。2018年7月1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设备租赁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电脑设备租赁服务,租赁期为24个月,自2018年3月9日起至2020年3月8日止,租金共计133,800元。双方确认合同签订时,被告已经支付了2018年3月9日至2018年8月9日的租金27,875元,剩余租金为105,925元,被告应于2018年8月9日起,按照每季度16,725元的标准,在每季度当月9日支付。合同3.7条约定:若设备在租赁期间因任何原因丢失或实质性报废,承租方应按订单中的应付押金金额予以偿付。附件一中载明具体租赁设备的详细信息:MacBookPro13.3寸笔记本(MPXU2CH/Ai5/8G/256G)3台,苹果iMacMNEO2CH/A21.5英寸一体机电脑(I5/7代/8G/1TB/RP560显卡/4k屏)5台,联想ThinkPadE470C笔记本电脑(I5六代/4G/500G/2G独显)1台,电竞游戏高配i7主机(I7/7700/16G/240G/SSD/GTX1060)1台,以上设备押金金额共计100,000元。之后,被告并未按约于2018年8月9日支付租金。2018年8月28日,原告委托律师致函被告解除合同,要求被告立即返还设备,并支付相应的租金、违约金,被告于2018年8月30日签收函件,之后双方协商未果。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设备租赁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理应恪守。根据约定,原告已经按约交付租赁物,如被告未按期支付租金,原告有权立即终止合同随时收回设备,被告于2018年8月30日签收原告解除合同的函件,合同应于当日解除。合同系因被告未按时支付租金而解除,被告显属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合同解除后,被告应立即返还设备,但被告现下落不明,实际无法归还设备,故原告主张被告赔偿相应的设备损失,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原告主张设备损失为133,800元,但其无法提供购买设备的原始资料凭证。对此本院认为,根据合同3.7条,原被告双方约定了如租赁物在租赁期间丢失或实质性报废,被告应按照订单中的应付押金金额予以偿付,说明原被告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对设备损失的价款金额具有预期,据此本院认定原告设备损失价款为100,000元。原告主张被告应支付2018年8月10日至合同解除之日的租金,本院予以认可。关于逾期未归还设备的违约金,原告主张应按照合同6.4条约定按双倍租金标准,自2018年9月1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对此本院认为,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以逾期归还租赁物为条件,现原告诉请主张为赔偿不能返还的设备损失,与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条件不同,且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过高。故本院酌情调整违约金计算标准为:以1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自2018年9月1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原告主张被告按照合同9.1条约定承担原告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具有事实依据,应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作缺席判决。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上海芯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云颠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在2018年7月17日签订的《设备租赁合同》于2018年8月30日解除;
二、被告江西云颠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芯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设备损失价款100,000元;
三、被告江西云颠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芯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租金3,902.5元;
四、被告江西云颠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芯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1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自2018年9月1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
五、被告江西云颠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芯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8,000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62元,由被告江西云颠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家旭
书记员:吴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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