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花千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孙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硕,北京勤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汉川沉湖田水湾生态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省汉川市。
法定代表人:赵务申。
原告上海花千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汉川沉湖田水湾生态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立案。
原告上海花千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称,原告在其世纪佳缘网站投放婚恋活动广告,被告看到广告后,与原告位于武汉的分公司联系接洽业务,2017年1月5日,双方订立《合作合同》。合同约定,甲方为汉川沉湖田水湾生态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乙方为上海花千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由乙方提供人力、活动策划、网站支持、线上宣传、网站会员资源及其品牌,甲方提供赞助的方式合作举办2017年1月15日活动,同时甲方向乙方收取到场参加活动人员每人100元的活动费。甲方需向乙方支付活动费用20,000元,此款于2017年1月7日前支付10,000元,活动结束后15天内支付剩余10,000元,逾期支付乙方将计取滞纳金。后被告迟迟未支付合同尾款1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讨无果,故起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涉《合作合同》中约定“如甲、乙双方就本合同内容或其执行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进行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甲方公司为本案被告,合同披露的甲方办公地址为天门市天门南站往东300米;乙方公司为本案原告,合同披露的乙方办公地址为武汉市江汉二路中百商厦1605。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天门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马霄燕
书记员:孙 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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