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花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于长清。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晨,上海汉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城方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雪野路XXX号XXX层XXX室。
法定代表人:蒋振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花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城方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胡铁红
书记员:陈燕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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