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花轩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花军刚。
委托代理人何荣飞,上海奇楠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房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闵爱芳。
委托代理人黄贤明,上海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花轩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房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花轩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花轩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沈慧华
书记员:张宏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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