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花齐亿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建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书生,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方民,男,1963年2月8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花齐亿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方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上海花齐亿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方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陈裕国
书记员:张卓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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