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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芳海机械有限公司与上海立孚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精新泽工业装备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芳海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蔡悦欣,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会,上海明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淼,上海明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立孚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姚国锋,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伟锋,上海罗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精新泽工业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陈志军,总经理。
  被告:上海精泽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匡俊,总经理。
  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戴轶龙,上海申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精新泽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陆卫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宏,上海罗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芳海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立孚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精新泽工业装备有限公司、上海精泽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上海精新泽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姚洪涛

书记员:庄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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