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芸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曹庆超,总经理。
被告:上海绿欧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民生路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LEETECKTIONG,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新宇,上海先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芸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绿欧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上海芸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芸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徐慧莉
书记员:秦冬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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