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苏创体育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吴侃侃,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华,上海金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华蒙加欧教育艺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韩家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上海源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苏创体育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华蒙加欧教育艺术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上海苏创体育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系对自身权益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苏创体育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上海苏创体育咨询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李 娜
书记员:诸金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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