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安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金唐路XXX号XXX幢B座。
法定代表人:杨积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凯,男。
被申请人:上海苏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苏栋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上海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苏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安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4日作出(2019)沪0115民初45708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冻结解除保全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37,154.3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19年10月24日以已足额保全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部分保全措施,即申请解除对其光大银行上海浦东支行账户(账号为XXXXXXXXXXXXXXXXX)、交通银行德平路支行(账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26)、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账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中存款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上述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安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光大银行上海浦东支行账户(账号为XXXXXXXXXXXXXXXXX)、交通银行德平路支行(账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26)、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账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中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朱 俊
书记员:余雯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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