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苏尔寿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SuessPhilipp,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平,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成睿,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钛科实业(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晏献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费少凡,上海上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苏尔寿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海钛科实业(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现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苏尔寿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同)48,060元、减半收取计24,03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9,030元,由原告上海苏尔寿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蔡文霞
书记员:魏本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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