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苏岛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汪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博,上海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二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陈广玉。
被告:中建二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负责人:张军。
原告上海苏岛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二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二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原告上海苏岛贸易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海苏岛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郭蓉芳
书记员:贾 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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