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叶阳,男,1973年8月7日出生,汉,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周家嘴路XXX弄XXX号XXX室。
解除保全申请人:施泽淞,男,1972年2月14日出生,汉,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海防路XXX弄XXX号XXX室。
解除保全申请人:余志峰,男,1976年4月9日出生,汉,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锦绣路XXX弄XXX号XXX室。
以上三解除保全申请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骏,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苏河汇众创空间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解除保全申请人叶阳、施泽淞、余志峰与被申请人上海苏河汇众创空间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解除保全申请人叶阳、施泽淞、余志峰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对被申请人上海苏河汇众创空间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00,000元予以查封、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本院根据解除保全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冻结了被申请人上海苏河汇众创空间管理有限公司在工商银行临空支行的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现解除保全申请人以二审已经终审结案为由向本院申请对上述账户解除保全。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自即日起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苏河汇众创空间管理有限公司在工商银行临空支行的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李清梅
书记员:朱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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