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红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临虹路XXX弄XXX号XXX层XXX室。
法定代表人:金道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蕾,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伟,浙江瓯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苏河汇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罗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力,上海市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慧,上海市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红嘉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苏河汇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9日作出(2018)沪0105民初9431号民事裁定,查封被申请人上海苏河汇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800,000元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红嘉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红嘉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上海苏河汇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800,000元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杨耀丰
书记员:胡桂霞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