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苏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周德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银海,上海达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垠宏,女,1992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上海苏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垠宏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原告上海苏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按期预交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苏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金 鸣
书记员:马 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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