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苏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中津桥路XXX号XXX幢XXX室-6(崇明森林旅游园区。
法定代表人:陈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望林,上海市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玥炜,上海市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普业科技工程(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被申请人:普业科技工程(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上中路XXX号XXX号楼XXX室。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上海苏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普业科技工程(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普业科技工程(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8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普业科技工程(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普业科技工程(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6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由担保人陈勇、陈海红以其名下位于上海市嘉定区乐秀路XXX号XXX-XXX层的房产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普业科技工程(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普业科技工程(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6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二、查封陈勇、陈海红名下位于上海市嘉定区乐秀路XXX号XXX-XXX层的房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童 凌
书记员:沈 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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