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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苏食肉品销售有限公司与上海家得利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苏食肉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蒋维群,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金星,上海创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家得利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郑知求,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福广,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轶伦,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原告上海苏食肉品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食公司)与被告上海家得利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2019年1月29日,原告苏食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苏食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苏食肉品销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59元,由上海苏食肉品销售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孙建伟

书记员:宋思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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