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苏食肉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蒋维群,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金星,上海创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家得利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郑知求,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福广,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轶伦,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原告上海苏食肉品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食公司)与被告上海家得利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2019年1月29日,原告苏食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苏食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苏食肉品销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59元,由上海苏食肉品销售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孙建伟
书记员:宋思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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