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苑建有机肥料厂,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
投资人:金芳。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阳杰,上海市华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嘉定工业区雨化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姜方华,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佳磊,上海市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其它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申请,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苑建有机肥料厂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苑建有机肥料厂负担。
审判员:张 奚
书记员:吴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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