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苗苗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国权,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恒,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褚俊杰,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天服三悦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8号1708室。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上海苗苗塑料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上海天服三悦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天服三悦服装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61,743.1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由担保人张慧萍以其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头镇航梅路XXX号XXX室的房产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天服三悦服装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61,743.1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二、查封张慧萍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头镇航梅路XXX号XXX室的房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童 凌
书记员:沈 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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