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若炫密胺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陈爱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天宇,上海达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丹婷,上海达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山倍得福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
法定代理人:陈复林。
原告上海若炫密胺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昆山倍得福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费正权
书记员:王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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