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英利拉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李世高,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强,上海百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宁,上海百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希华,男,1977年8月20日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善锋,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翔龙,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希波,男,1986年9月14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善锋,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翔龙,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英利拉链有限公司诉被告彭希华、林希波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2019年5月15日,原告上海英利拉链有限公司以本案事实发生变化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这一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英利拉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英利拉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 哲
书记员:李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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