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英利拉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李世高,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罗鑫,上海方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王宏丽,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
第三人:上海旅圣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洪庙村XXX号。
法定代表人:王宏丽。
原告上海英利拉链有限公司与被告沈某某、王宏丽、第三人上海旅圣箱包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被告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邵忠华
书记员:陆叶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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