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英卓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宋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巍嵩,上海金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乐乐,上海金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邬咏卫,男,1970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杰,上海英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群,上海英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强生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裘弘巍,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月宇。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军。
上诉人上海英卓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卓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邬咏卫、上海强生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强生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6民初346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英卓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上海强生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违约赔偿责任;2、依法改判减少邬咏卫的误工费;3、一、二审诉讼费由两被上诉人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强生公司应为组团社,依法承担违约责任,一审法院判决英卓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完全错误。组团社是《旅游法》的法定定义,具有确定性和唯一性,司法机关无权擅自扩大组团社的定义。旅行社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仅约束商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不能与组团社和包价旅游合同相混淆,一审判决违背了合同相对性原则。《旅游法》第六十条的内容仅是对委托社和代理社的披露义务加以明确,没有改变组团社的法定解释和法律性质。组团社是以自己名义与旅客签署旅游合同,旅游合同与委托接待合同也是完全不同的两类合同。一审法院对订立合同的法律概念进行了扩大解释,应遵循文义解释原则,据此认定强生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二、本案受伤旅游者的请假休息及工资减少的原因不能确定全部由英卓公司造成,一审法院认定的休息时间过长,应取鉴定报告休息期的下限计,而不是鉴定意见建议的最高天数。
邬咏卫辩称,不同意英卓公司的上诉请求。英卓公司是组团社,强生公司系代理英卓公司销售旅游产品,且在与案外人上海强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签订的《上海市境内旅游合同(2013版本)》(以下简称《境内旅游合同》)中,强生公司已经披露了委托组团社为英卓公司。英卓公司是委托方,强生公司是代理方,《境内旅游合同》直接约束英卓公司。本案旅游者的误工费是在合理合法范围内。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强生公司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答辩意见同一审庭审意见。
邬咏卫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要求上海英卓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上海强生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赔偿邬咏卫医疗费10,407.3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营养费2,400元(40元/日×60日)、护理费2,400元(40元/日×60日)、误工费116,481.33元、交通费5,710元、住宿费765.80元、餐饮费664.60元、财物损失费4,300元、鉴定费4,050元。一审审理中,邬咏卫变更营养费为1,200元。
鉴于案件争议明确,且一审判决书已送达双方当事人,故对于一审判决书中“本院查明”及“本院认为”部分,本院不再重复表述。
一审法院判决:一、上海英卓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邬咏卫医疗费10,407.3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营养费1,200元、护理费2,400元、误工费28,002.68元、交通费5,710元、住宿费765.80元、餐饮费664.60元、财物损失费4,300元、鉴定费4,050元,合计57,800.46元;二、驳回邬咏卫的其余诉讼请求。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之一是违约责任承担主体。依据本案各方提供的《销售代理协议书》、《境内旅游合同》等在案证据及一审法院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强生公司是英卓公司旅游产品销售代理方,英卓公司系委托组团社,且强生公司已向旅游者披露委托组团社是英卓公司。基于上述基础法律关系,一审法院认定英卓公司系组团社,《境内旅游合同》的权利义务应由英卓公司承担,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英卓公司提出的有关法律适用、法律概念解释的上诉意见,依据不足,本院难以采纳。本案争议之二是损失范围。本案旅游者的伤情经有资质的鉴定机关鉴定,对旅游者的伤情及休息期、护理期、营养期等作出了鉴定结论。一审法院依据上述鉴定意见认定了伤者的休息期,并无不妥。英卓公司上诉称旅游者的伤情并不能确定全部由其造成,但英卓公司对其该项主张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429.58元,由上海英卓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法官助理 严姚萍
审判员:张志煜
书记员:李迎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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