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英峻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姚金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轶俊,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舜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陈炎表。
原告上海英峻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舜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上海英峻机械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英峻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44,292元,减半收取72,14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77,146元,由原告上海英峻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王宝龙
书记员:秦 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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