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茂利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曾论水,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燕,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妮,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昆山五洲家园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
法定代表人:温义华。
原告上海茂利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五洲家园石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茂利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昆山五洲家园石材有限公司价值相当于人民币3,00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昆山五洲家园石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000元(冻足为止,余款可自由往来)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李 楠
书记员:罗嘉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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