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范咨代理记账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杨懿宁,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霞,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红斌,上海青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花,女,1979年8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原告上海范咨代理记账有限公司与被告沈花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上海范咨代理记账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系原告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范咨代理记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08元,由原告上海范咨代理记账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焦其红
书记员:崔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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