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茅毅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夏秀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珺,上海市华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汇宏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袁介明。
原告上海茅毅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汇宏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5日立案。2018年9月20日,原告以原、被告已庭外达成和解意向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这一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茅毅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850元,减半收取计6,425元,由原告上海茅毅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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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张 哲
书记员:李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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