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茜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张海兵,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武昌,上海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涛,男,197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被告:唐晓斐,男,1986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陈滢楚,男,199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
第三人:迈好东(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国和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吴敏,总经理。
第三人:吴敏(暨被告唐晓斐、陈滢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临潼路XXX弄XXX号XXX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茜寰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涛、唐晓斐、陈滢楚、第三人迈好东(上海)贸易有限公司、吴敏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茜寰实业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茜寰实业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茜寰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薛斯佳
书记员:王 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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