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茸创有色金属压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姚雪庭,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文芳,上海衡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德志,上海衡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派芬自动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
法定代表人:王志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上海茸创有色金属压铸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江苏派芬自动控制技术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派芬自动控制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黄 欣
书记员:潘瑜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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