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茸创有色金属压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姚雪庭,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冬辉,上海市诚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派芬自控(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孙继超。
原告上海茸创有色金属压铸有限公司诉被告派芬自控(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日立案。原告上海茸创有色金属压铸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4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茸创有色金属压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6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8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2,620元,以上合计诉讼费用人民币6,445元,由原告上海茸创有色金属压铸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王 平
书记员:朱迪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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