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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荔旭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华丰住宅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荔旭实业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冯国荣,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耀华,上海市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华丰住宅开发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初家成。
  原告上海荔旭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华丰住宅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吴佩华

书记员:蒯滕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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