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荞麦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柯淑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昊,上海市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酿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勉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允,上海淳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海银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韩宏伟,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荞麦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贵酿酒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海银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章霞珍
书记员:孙建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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