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荣宝船舶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戴锁宝,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斌,上海市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红超,男,1968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原告上海荣宝船舶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红超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17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本案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荣宝船舶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荣宝船舶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黄 蓉
书记员:马 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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