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荣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李传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经磊,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
被告:翁永卿,男,1988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上海荣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翁永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立案。原告上海荣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荣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冯 昀
书记员:陈 薇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