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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荣应建筑装饰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九祈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荣应建筑装饰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陈志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荣华,上海城之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九祈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黄先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维亮,上海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荣应建筑装饰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应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九祈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祈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8民初30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荣应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主文第二项,依法改判驳回九祈公司相应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被上诉人在一审中并未提出利息的诉讼请求,而是主张违约金,但被上诉人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双方并非民间借贷关系,故一审判决确定的日万分之五违约金显然过高,不符合法律规定。
  九祈公司辩称:合同中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实际就是利息的概念,两者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九祈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荣应公司支付九祈公司货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849,064元;2、判令荣应公司承担违约金(以本金849,064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1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日千分之一计付)。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8月26日九祈公司(甲方)与荣应公司(乙方)签订《钢材购销合同》一份,合同约定:1、上海市青浦区练塘镇双菱村村民自建房工程所需钢材为本合同的甲方供货,乙方要求甲方为乙方前期带资钢材材料款50万元,后每送满20万元乙方需要付给甲方,所有送的钢材款乙方到2018年2月10日付清。2、乙方青浦练塘镇双菱村村民自建房工程建设所需,自2017年8月26日至2018年6月8日期间,总计用880吨钢材全部从甲方购买,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从其他渠道购买钢材。3、……。4、……。5、本工程合同结束30日内乙方需要付清甲方所有的钢材款,若乙方逾期未支付合同约定货款,则甲方有权立即停止供货,同时要求乙方支付所有剩余货款;而且从合同约定之日起,乙方应承担以所有剩余货款为基数、日计千分之一的违约金。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18年7月11日止,荣应公司共向九祈公司购买钢材2,369,064元,荣应公司向九祈公司支付货款1,520,000元,尚欠货款849,064元。审理中,九祈公司变更了诉讼请求,货款本金变更为824,064元。
  一审法院认为,九祈公司与荣应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由九祈公司提供的购销合同、送货单、对账清单等证据证明,应确认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各自的义务。荣应公司主张货款应在整个工程结束后付款,根据九祈公司与荣应公司的陈述及相应证据,合同中付款日期约定不明、前后矛盾,且荣应公司已向九祈公司支付了部分货款,荣应公司的行为表明付款并非整个工程结束后付款,九祈公司要求荣应公司支付货款应在合理期间内,故对荣应公司的该项抗辩理由法院不予采信。九祈公司主张荣应公司承担违约金,因双方约定不明,九祈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其主张过高,法院调整为以货款金额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自九祈公司起诉之日起算。综上,九祈公司供货后,荣应公司未按约支付全部货款,应承担金钱债务的实际履行责任及违约金。
  一审法院判决:一、上海荣应建筑装饰发展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九祈实业有限公司货款824,064元;二、上海荣应建筑装饰发展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上海九祈实业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824,064元为本金,自2019年2月1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如果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上诉人荣应公司对于所欠货款本金不持异议,仅对逾期付款利息提出异议。经本院审查,双方当事人在涉案《钢材购销合同》中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为日千分之一,现一审判决综合考量案情后将其降低为日万分之五,该调整后的利率并未超越法律规定的范围。至于一审判决将逾期付款违约金称呼为逾期付款利息,并不影响案件的裁判结果。在双方当事人明确约定逾期支付货款需要承担相应责任的情况下,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93元,由上诉人上海荣应建筑装饰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法官助理  王 薇

审判员:赵  炜

书记员:季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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