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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荣志陶瓷有限公司与曹进和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荣志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杜从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群,上海丰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恋,上海丰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进和,男,1968年4月30日生,汉族,住山西省大同市。
  原告上海荣志陶瓷有限公司与被告曹进和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波独任审判。答辩期内,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应当移送山西省朔州市怀仁县人民法院管辖。2018年7月30日,本院出具书面裁定书,裁定驳回被告提出的管辖异议,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诉。原告上海荣志陶瓷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2日以需要补强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荣志陶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荣志陶瓷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张  波

书记员:程俊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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