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荣洲消防安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华振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昌杰,上海市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建工四建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耀华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沈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懿行,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夏宇,男。
被告:上海城开集团龙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梁衍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益平,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丹丹,女。
原告上海荣洲消防安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洲公司)与被告上海建工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工四建公司)、上海城开集团龙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开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7月22日公开开庭予以审理。原告荣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昌杰,被告建工四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懿行、胡夏宇,被告城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益平、张丹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荣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建工四建公司给付原告工程款人民币(币种下同)3,184,117.24元;2.判令被告城开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付款责任;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4年4月23日,原告经招投标,取得被告城开公司开发的上海市闵行区梅陇南方商务区项目街区商业消防专业分包工程的承建资格,被告城开公司出具了《中标通知书》并指定原告与被告建工四建公司签订《上海市闵行区梅陇南方商务区项目截取商业消防专业分包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建工四建公司将其所总包的上海市闵行区梅陇南方商务区项目街区商业项目的消防专业部分分包给原告,总工程款为9,994,393.16元(系闭口包干价)。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现该消防工程也已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但被告迄今未完全履行付款义务,被告除付款6,810,275.92元,余款3,184,117.24元一直未付。故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以讼称事由诉至法院。
被告建工四建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1、依据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了付款的时间及方式,双方完成结算后支付至80%,亦约定原告应提交合同金额10%的履约保函。原告在施工过程中未能提供履约保函,故双方约定扣除10%工程款作为履约保证,现被告的付款已经超过80%。2、现原告未能按约完成工程,应扣除未完成部分,且工程款未进行结算,付款条件尚未成就,故现无需支付工程款。
被告城开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系争合同是由原告与被告建工四建公司签署的,原告要求支付的主体应为被告建工四建公司,被告城开公司并非合同当事人。且本案施工合同系经招投标程序确定的,并非违法分包。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23日,被告城开公司向原告荣洲公司出具《中标通知书》,表示:根据原告2014年3月25日呈交工程投标文件及随后的澄清及确认,上海第一测量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谨代表城开公司向原告发出本中标通知书,任命专业分包单位承包梅陇南方商务区项目街区商业消防专业分包工程,在签订正式合同前,本中标通知书将成为业主、总承包单位与专业分包单位执行合同的依据;合同金额为9,994,393.16元,除根据本招标文件明确规定外,本项目合同属于闭口包干性质;本工程开工日期配合总承包工程日期,以总承包单位书面开工指令为准,竣工日期满足总承包施工整体计划的安排,预计竣工日期为2017年4月18日;专业分包单位必须于本专业分包合同文件签订后三十个日历天内向建设单位提交建设单位认可的履约保函并抄送总承包单位,履约保函金额为专业分包合同金额的百分之十,以确保本合同在工期和质量及合同所有责任的履行。并将此保函之有效期维持到建设单位根据本合同条款发出总承包分阶段竣工证书后为止,若合同期限延长或发生拖延时,则履约担保期也相应随之延长。因办理此履约保函而引起的任何费用被视为已包含在专业分包合同总价中,在未收到履约保函前,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有权不发放任何工程款项;在本合同文件签订后三十天内,专业分包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供合同金额10%的履约保函并将该履约保函抄送总承包单位;安装主要材料/设备时,根据每两个月工程进度,支付已完工程进度款的70%;全部工程安装、调试完成,取得国家政府有关部门验收合格证书后,支付已完工程进度款的80%;签署结算书后,支付至结算总价90%;免费全包保养维修期第一年满后,专业分包单位提供建设单位开具的设备无缺陷证明后支付4%;免费全包保养维修期第二年满后,专业分包单位提供建设单位开具的设备无缺陷证明后支付3%;免费全包保养维修期第三年满后,专业分包单位提供建设单位开具的设备无缺陷证明后支付3%;本工程缺陷保修期为,由本项目经政府有关部门发出合格使用证明并经建设单位以书面形式正式发出梅陇南方商务区项目总承包工程分阶段竣工证书内所述的竣工日期起计三十六个月等。
此后,被告建工四建公司(总承包单位)与原告荣洲公司(专业分包单位)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闵行区梅陇南方商务区项目街区商业消防专业分包工程分包合同》,约定: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拟于上海市闵行区梅陇南方商务区项目街区商业进行消防专业分包工程。并促使他的设计单位/机电顾问进行显示和说明拟建工程的合同图纸和工程规范的编制或指导工作;专业分包单位已经提供给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一份附有供应及安装、测试及保养维修街区商业消防工程全部标价的投标书、工程量清单及工程价汇总表;总承包单位同意此专业分包单位承建本工程,专业分包单位同意将本分包工程纳入总承包单位的管理范围之内,并接受总承包单位的协调及管理;专业分包单位同意按照和根据合同文件约定、有关附加的合同条款及合同图纸和工程规范所说明与显示的内容进行工程所需之设计、供应及安装、测试、保养维修并在分包合同条件指定的完工期内完成整项工程;总承包单位将付给专业分包单位9,994,393.16元,或根据上述分包同条件约定的时间或方法所应支付的其他金额。除根据本招标文件明确规定外,本项目合同属闭口包干性质(包设计、包设备/材料供应、包安装、包工、包料、包检测测试、包验收、包工期、包数量、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及工资,原材料价之任何市场波动及差价、从国外或国内聘请专家到上述工地或其它国外或国内的地方进行对设备/材料的测试、检验、调校及试运作等费用、施工管理费、所有间接费、综合费率、所有机械进退场费、保险、利润和国家规定的任何收费、税金(包括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等一切税金)、必须的加班费、费率或汇率的变动、知识产权费、包装空运、国外及本地存仓、运输、因材料或设备迟到工地的窝工费、事故赔偿等等)。分包金额除按本合同的约定外,不得以任何方式调整或变更,任何工程量计算及金额汇总(如算术上或数量上)的错误皆由分包单位承担并应视为已被双方接受。分包工程的价格已包括执行和完成合同文件规定的本工程时不能或缺的所有附带工作及费用,不论它们是否在合同文件中有所说明,亦不论它们是否在签订合同时可以预料到。合同文件中的任何材料、设备等的合同单价或总价,其价格均为闭口包干价,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调整;分包工程范围(同“投标须知/T1-2页之第2条),抽出部分工程之权利(同“投标须知12页之第3条),分阶段开工与竣工(同“投标须知13页之第4条);在受制于本合同之条件下,本分包合同的付款按下列阶段支付,在本合同文件签订后三十天内,专业分包单位应向总承包单位提供合同金额10%的履约保函并将该履约保函抄送建设单位;安装主要材料/设备时,根据每两个月工程进度支付已完工程进度款的70%;全部工程安装、调试完成,取得国家政府有关部门验收合格证书后,支付已完工程进度款的80%;签署结算书后,支付至结算总价90%;免费全包保养维修期第一年满后,专业分包单位提供建设单位开具的设备无缺陷证明后支付4%;免费全包保养维修期第二年满后,专业分包单位提供建设单位开具的设备无缺陷证明后支付3%;免费全包保养维修期第三年满后,专业分包单位提供建设单位开具的设备无缺陷证明后支付3%;中期付款证书期为二十八日历天,承兑证书期为二十八日历天;履约保证金额为分包合同总价的百分之十;免费保养维修期为由本项目经政府有关部门发出合格使用证明并经建设单位以书面形式正式发出梅陇南方商务区项目总承包工程分阶段竣工证书内所述的竣工日期起计三十六个月;分包单位须根据本分包合同实施并完成全部分包工程,在各方面均须达到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单位根据总承包合同提出的进度方面的要求,并遵循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发出的合理指令,包括遵循所有总承包合同中适用于本分包合同的约定;实际进场安装时间以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书面通知为准,分包工程总工期由分包人自拟,但以总承包单位最终接受的工期为准,开工日期配合总承包工程日期,竣工日子满足总承包施工整体计划的安排,预计竣工日期为2017年4月18日;分包单位必须于本分包合同文件签订后三十个日历天内向总承包单位提交建设单位及总承包单位认可的履约保函并将该履约保函抄送予建设单位,履约保函金额为分包合同金额的百分之十,以确保本合同在工期和质量及合同所有责任的履行。并将此保函之有效期维持到建设单位根据本合同条款发出总承包分阶段竣工证书后为止,若合同期限延长或发生拖延时,则履约担保期也相应随之延长。因办理此履约保函而引起的任何费用被视为已包含在分包合同总价中,在未收到履约包含前,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有权不发放任何工程款项。如分包单位未能提交该保函或所提交的保函不符合指定格式时,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有权在付给分包单位款项中扣除该保证所确定数额的款项;在工程实际竣工时,分包单位须将按本分包合同文件进行项目工程量及造价计算的一切文件交给造价咨询单位/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造价咨询单位在收到所有的文件,并收到分包单位送交的建设单位签发的总承包工程分阶段竣工证书后及完整的决算资料后在十二个月内完成项目的决算;开工日以总承包单位的开工令为准,工期由分包人自拟,但以总承包单位最终接受的工期为准,延期罚金于总承包合同中的总包延期罚金相同,中期付款证书期为二十八个日历天,承兑证书期为二十八个日历天,工程最终计量和估价期由总承包工程实际竣工证书发出及收到完整结算资料后十二个月内,免费保养维修期由建设单位发出总承包工程分阶段竣工证书内所述竣工日期起计三十六个月,履约担保函为分包合同金额百分之十等。
合同签订后,原告荣洲公司进场施工。施工结束后,上海市消防局进行了验收,并于2015年8月6日出具《上海市消防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沪公消验字[2015]第0168号),载明:城开公司建造在闵行区梅陇镇万源南路XXX号的上海梅陇南方商务区(街区商业)(沪公消验凭字[2015]第0159号)[街区商业地下室(使用功能为汽车库、设备用房,地下2层,建筑面积33901m)、街区商业A1至A6(A1至A4为地上4层,A5、A6为地上3层,高度19.40m,建筑面积39,647.1m)]的竣工消防验收申请及有关资料收悉。经我局对所送资料审查及派员于二○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现场抽查,该建设工程符合国家、地方有关消防规范、标准和审核要求;建筑总平面布置、安全疏散、防火分隔基本符合要求;抽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报警及其联动功能基本正常;测试室内外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供水正常;抽查防排烟系统,基本正常;鉴于以上情况及你单位的整改报告,消防验收合格。为确保安全使用,消防控制室应24小时值班,值班人员应能熟悉有关消防设施的操作,消防设施应定期维修保养,保证设施完好使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与上海城市火灾自动报警信息中心联网;日常消防监督工作请与闵行区公安消防支队联系。已验收建筑如需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应依法申报消防设计审核或备案;属于公众聚集场所的,投入使用、营业前应依法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2015年8月7日,原告将竣工资料移交被告城开公司,双方签署《消防工程竣工资料移交单》,载明:竣工移交日期为2015年8月7日,竣工资料移交内容为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原件)1份、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复印件)1份、钢结构防火喷涂施工质量检测报告(原件)1份、钢结构防火喷涂施工质量检测报告(复印件)1份、第三方检测公司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1套、上海市消防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原件)1份、上海市消防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复印件)1份。被告城开公司在该移交单上加盖工程部公章。
2017年9月18日,原告与被告城开公司签署《消防工程竣工资料移交单》,载明:经移交方、接收方及建设方全面检查(图纸、现场),各方负责人、检查人员都对各系统问题均无异议(系统全部正常运行,设施设备全部齐全);移交文件为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图纸2套、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图纸电子版编码图1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电子编码表电子版1分、自动喷淋系统、消火栓系统图纸2套、自动喷淋系统、消火栓系统图纸电子版1份、气体灭火系统图纸1套;移交完成后,后期施工改造、设施设备故障、缺失、渗漏、损坏均由接收方(施工方)完成,最后移交建设单位、物业单位的一起事项均由接收(施工方)完成,免费维护保养工作也由接收(施工方)完成,予此次移交方(荣洲消防)无关,免费维护保养工作截止本次移交完成2017年9月7日。被告城开公司在该移交单上加盖工程部公章。
另查明,2015年3月11日,被告建工四建公司向原告荣洲公司支付工程款2,899,800元;2015年7月6日,被告建工四建公司向原告荣洲公司支付工程款972,000元。被告建工四建公司向原告荣洲公司共计支付工程款6,810,275.92元。
被告城开公司已向被告建工四建公司支付了部分工程款。本案庭审过程中,被告城开公司表示尚未与被告建工四建公司进行结算。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闵行区梅陇南方商务区项目街区商业消防专业分包工程分包合同》、《上海市消防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消防工程竣工资料移交单》二份,由被告建工四建公司提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闵行区梅陇南方商务区项目街区商业消防专业分包工程分包合同》、《中标通知书》、付款凭证二份,由被告城开公司提交的中期付款证书一组等证据以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所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属实,与本案有关联,本院确认其证据效力。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为证明施工过程中存在增项,向本院提交《工程签证单》二份,经庭审质证,被告建工四建公司、城开公司认为未经其盖章确认故不予认可。本院认为该二份《工程签证单》并未经二被告签字盖章予以确认,难以认定与本案之关联性。
本院认为,就本案系争之消防工程,虽由被告城开公司出具《中标通知书》,但就工程施工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后,明确由被告建工四建公司与原告荣洲公司签订分包合同,并由被告建工四建公司向原告荣洲公司支付了相应之工程进度款。原告荣洲公司与被告建工四建公司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闵行区梅陇南方商务区项目街区商业消防专业分包工程分包合同》为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于法不悖,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各自义务。现本案争议焦点为工程款支付条件是否已成就,被告城开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一,被告建工四建公司认为,依据合同约定之付款方式,取得国家政府有关部门验收合格证书后,支付已完工程进度款的80%,在原告未能支付10%履约保证金而其予以扣除的情况下,已付工程款数额已超过80%。剩余工程款应在签署结算书后支付至90%,保养维修期届满后再分段支付剩余工程款。本院认为,首先,本案系争工程合同属“闭口包干性质”,即闭口价,为固定总价之合同。在原告按约施工完毕后,双方即以合同约定之工程款金额9,994,393.16元予以履行,无需再另行结算工程款。而被告建工四建公司虽抗辩工程施工中存在减项,但并未能向本院提交证据予以证明,也未向本院提出评估申请,对于被告建工四建公司的该抗辩意见,本院不予支持。其次,双方合同中约定:“分包单位须根据本分包合同实施并完成全部分包工程,在各方面均须达到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单位根据总承包合同提出的进度方面的要求,并遵循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发出的合理指令,包括遵循所有总承包合同中适用于本分包合同的约定”;“在工程实际竣工时,分包单位须将按本分包合同文件进行项目工程量及造价计算的一切文件交给造价咨询单位/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原告依据合同约定将系争工程竣工验收材料提交被告城开公司并无不当,且被告城开公司已明确了工程竣工之时间。同时依据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来看,约定保养维修期满后,由被告城开公司开具设备无缺陷证明后部分工程款,即工程验收的确认亦由被告城开公司完成。现依据原告提交的《消防工程竣工资料移交单》,被告城开公司于2017年9月18日明确免费维护保养工作截止本次移交完成2017年9月7日,即合同约定之工程款付款条件已完成。即使依据双方合同中对于免费保养维修期的约定,为:“由本项目经政府有关部门发出合格使用证明并经建设单位以书面形式正式发出梅陇南方商务区项目总承包工程分阶段竣工证书内所述的竣工日期起计三十六个月”。系争工程于2015年8月6日取得《上海市消防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结合被告城开公司之确认,至今亦已满三年,故工程付款期已全部届满。最后,关于被告建工四建公司主张的扣除工程款金额10%作为履约保函的抗辩意见,本院认为,虽双方合同中约定在原告未能提交履约保函的情况下,被告有权在付给分包单位款项中扣除该保证所确定数额的款项。但履约保函系担保工程施工的完成,在系争工程已施工完成并竣工移交,且付款条件已成就的情况下,已无需对于工程施工进行担保,被告建工四建公司的该抗辩意见,本院不予支持。综上,被告建工四建公司应向原告荣洲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3,184,117.24元,原告荣洲公司的该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现被告城开公司当庭陈述与被告城开公司就上海市闵行区梅陇南方商务区项目尚未进行结算,剩余未付工程款数额未定。而原告也未能在本院提交相应证据以证明被告城开公司的未付工程款数额,该诉讼请求本院难以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建工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上海荣洲消防安保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184,117.24元;
二、驳回原告上海荣洲消防安保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136.47元,由被告上海建工四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殷 雪
书记员:倪晶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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