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荣溢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竖新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罗小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贤智,上海市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皓,上海市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翁金荣,男,1987年6月29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欣慧,上海天之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荣溢经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翁金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本案案情复杂,本案于2018年8月31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原告上海荣溢经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于2018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荣溢经贸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宋惠平
书记员:黄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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