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荣科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焦良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风,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申请人:孺浒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苏坤,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荣科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孺浒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上海荣科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孺浒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9,80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的其他等值财产。保险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为申请人上海荣科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上述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了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荣科安防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孺浒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9,80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他等值财产。上述冻结被申请人孺浒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18元,由申请人上海荣科安防科技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杨 韡
书记员:刘 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